伊川县人大常委会
(2023年10月26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在伊川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实事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社会效益相对突出,一般在当年度可完成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县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民生实事项目,交县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程序实施、坚持稳妥推进、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征集和提出
第五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突出民生;公益均等、普惠共享;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可评可检、注重绩效等五项原则。
第六条 征集要求
(一)在项目征集上,应符合上级各项方针政策,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实施条件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
(二)在项目布局上,应具有代表性、全局性,以及惠及面广、受益面大、社会效益显著等特点;
(三)在资金安排上,应具有可行性,有明确的预算安排;
(四)在建设周期上,应具有可控性,一般能够在当年度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七条 征集对象
伊川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城关、河滨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垂直管理单位,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八条 征集方式
县政府应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办法,可以采取网络征集、书面征集、座谈征集等多种方式,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1个月。县人大常委会应依托代表履职平台,多途径组织人大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提出民生实事建议项目,交县政府初选。
第九条 项目初定
县政府应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及时进行分类、筛选、整理、初选,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初步候选项目,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候选项目。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数应多于拟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数的20%—30%。
第三章 审议和决定
第十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县政府以议案形式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县政府应将候选项目的总体概况及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等,在主席团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书面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第十二条 大会安排必要时间,由各代表团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县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时,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提交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问题,包括增加或消减投资额度、变更项目具体内容、调整建设完成时限等提出建议,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审定并向有关代表反馈。
如大会主席团决定调整相关候选项目内容,大会秘书处应及时向代表印发书面资料。
第十四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代表审议后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办法草案,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提请全体会议审议,以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第十五条 投票表决民生实事项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项目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可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得赞成票多少为序由高到低确定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入选项目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在全体会议上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六条 县政府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结束1个月内,将项目建设计划书报县人大常委会。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公开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让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每件民生实事项目的办理进展,并认真听取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主动向县人大代表通报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调整方案。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民生实事项目办理工作跟踪监督机制,采取视察、专项调研、督查、听取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活动,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县人大代表在监督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 县政府在实施县人民代表大会票决通过的民生实事项目过程中,遇上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停止、暂缓、调整的,应及时以议案形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次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年度报告与满意度表决制度。
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未按时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应在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
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查找原因,做好重办工作,并在3 个月内将重新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县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启动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评的内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列入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履职监督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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