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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作者: 伊川县人大   来源:    日期:2023-12-26    浏览:3713次

伊川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2023年10月26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全县检察建议工作,伊川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为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机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的重要途径、参与县域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全县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充分认识检察建议的法定性、重要性,切实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共同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县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严谨、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论证科学、说理充分、文书规范、明确具体、精准可行。

三、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对于疑难复杂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参与调查核实。

四、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检察建议工作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检察建议工作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于涉及事项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宣告送达,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宣告送达的过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图文、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检察建议工作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明确检察建议制作、审批、送达、督促落实和“回头看”等各环节职责要求,严把检察建议质量关,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能力水平。

六、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对提出异议的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要求听证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听证;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七、被建议单位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针对检察建议认定的事实及依据、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研究制定方案,采取措施整改落实,并在检察建议确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经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八、被建议单位不协助配合调查核实,对检察建议不接收,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县监察委等有关机关。

九、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等制度,应当避免就已经整改落实的事项制发相同或者相近的建议。探索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

十、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推送,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

十一、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审议检察建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督促有关机关落实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公正司法专项报告,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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